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研实验专业技术 职务评审条件的通知
日期:2019-04-29 浏览 279

皖科智〔2019〕20号


各市科技局、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自然科研实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3月29

 


安徽省自然科研实验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自然科研实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实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实验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助理实验师。

 

第二章  评价方法方式

 

第四条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通过诚信审核、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第五条采取会议评审或面试答辩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法,对适用本标准条件的人员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实验技术人才注重同行和服务对象认可,重点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章  申报资格条件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钻研业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八条申报正高级实验师应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和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科研实验工作满5年(其中,实行聘任制的单位需受聘担任高级实验师职务满5年,下同)。

申报高级实验师应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和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科研实验工作满5年;或取得博士学位和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科研实验工作满2年。

申报实验师应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助理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科研实验工作满5年;或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助理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科研实验工作满4年;或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助理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科研实验工作满3年。

第九条  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期内,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人发〔2001〕3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须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申报正高级实验师和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参加面试答辩,成绩合格者方能提交高评会评审。

第十一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受党纪、行政处分期限未满的。

(二)以印发考核结果的文件为准,发文当年如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申报职称。

(三)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达不到申报资格条件的;

(四)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5年内不得再申报职称。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正高级实验师条件

(一)理论水平及能力条件

精通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验技能,掌握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的丰富经验和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的能力,具备组建和运行省(部)实验室建设经历和能力,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实验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提供用人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同行专家(正高,2名)评价材料,下同]。

(二)业绩条件

担任高级实验师后,符合下列条件任两条:

1. 参加三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前3名)5项,且主持完成项目实验技术部分,解决重大关键实验技术问题,并写出高水平的实验报告(需提供3份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评价材料、项目合同书、实验报告等,下同)。

2. 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1项;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前3名)2项。

3. 负责省(部)级以上实验室的组建及运行。

4.作为主持人,在科研技术服务工作中为单位创收累计300万元(应提供技术服务合同书、委托方验收材料和到账证明材料,下同)。

(三)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高级实验师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SCIE、EI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CSCD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应提供引文检索证明或期刊原件,下同)。

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并标注)。

第十三条  高级实验师条件

(一)理论水平及能力条件

系统掌握本学科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的能力;有丰富的业务实践经验,能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在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造方面,或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造方面,或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技术指标鉴定等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能制定实验室建设的规划、计划。有较高的学术研究能力,具有指导中、初级骨干实验技术人员从事实验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担任实验师后,符合下列条件中任两条:

1. 作为主研人员(前5名),参加并完成三类以上科研项目3项,并主持或独立承担了项目相关的实验技术任务,解决了关键实验技术问题,并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需提供项目合同书,项目主持人评价材料、实验报告等)。

2. 获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1项。

3. 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大中型实验室的组建与运行工作,经主管部门鉴定或专家评议居省内同类实验室领先水平。

4. 作为主研人员(前3名),负责研制的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获国家发明专利,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 作为主研人员(前3名),在科研技术服务工作中为单位创收累计200万元(应提供项目合同书和到帐证明,下同)。

(三)论文著作条件

1.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SCIE、EI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CSCD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 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并标注)。

第十四条  实验师条件

(一)理论水平及能力条件

基本掌握本学科领域基础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发展趋势,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具有解决一般性技术难题的能力;能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进实验条件,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独立地完成较复杂的实验任务,执行实验室建设的计划;能够总结实验经验,写出较高水平实验报告;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二)业绩条件

担任助理实验师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获政府科技奖1项。

2. 在任期内,参加3项四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并参与完成实验分析测试任务,或参加2项五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并独立完成实验分析测试任务,并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

3. 承担并完成了本单位实验仪器设备技术改造项目(需提供报告);或参与研制的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获国家发明专利。

4. 从事科研技术服务,为单位创收累计50万元。

(三)论文著作条件

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第五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五条 在自然科研实验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不受学历学位、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本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教育可不作必备条件。

第十六条正高级实验师破格条件

符合正高级实验师评审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实验师。

1. 主持一类科学研究项目1项,项目须实施2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以项目合同书、阶段进展报告为准,下同)。

2.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前5名)以上,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3名)。

3. 作为主要负责人,其实验室获批为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十七条  符合高级实验师评审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高级实验师:

1. 主持二类科学研究项目1项,项目须实施2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2.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验设备)2项,且其发明专利转让或许可费用已累计500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须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三章规定的“申报资格条件”,同时提供第四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相关材料。判定是否具备申报资格条件和评审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申报人的工作业绩条件、论文著作条件均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后开始计算。

第十九条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院校全日制毕业生(专业对口或相近),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由相应职称管理权限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直接认定自然科研(实验)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可初次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条  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先参加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后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规定的学历学位,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从取得规定学历学位之日起,任满原岗位基本任职年限后方可晋升。

(二)本标准条件中“以上”均含本级。

(三)本标准条件中“学历学位”,是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四)本标准条件中所提到的科学研究项目分类见附表。

(五)“主持人”是指:在承担的科研项目(课题)中具有核心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即总体技术设计人、主要技术开发承担人、总的组织管理者。“主研人员”是指在项目(课题)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研究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科技厅、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发布的《安徽省自然科研实验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皖科人〔2005〕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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